父母持家不易9子女成活6人如东县洋口镇的章某夫妇是上世纪20年代生人。两人结婚还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的事,那时候,两人想着子女多一点总是好的。在建国前后两人先后生育了9个子女,最小的女儿是1965年出生的,那时候他们已经40多岁了。
尽管说人多力量大,但是对于有9个子女的章某夫妇来讲,却并不是这么回事。人多要吃饭,在那个物资极其匮乏的年代,章某夫妇没有能够将9个子女全部抚养长大,有3个子女因为营养不良先后死去了,最终养活3个儿子、3个女儿。
年老中风瘫痪赡养起了争执3个女儿先后出嫁,3个儿子成家后则与父母分家而住,只有二儿子家与章某夫妇的房屋靠得比较近,两家墙只有1米多。刚开始,章某夫妇还能够自食其力,子女们也不存在任何纠纷。
前年开始,章某夫妇先后中风卧床了,两人再也无法照料自己的生活。本来,6个子女赡养两位老人,按理说每人的负担也不是很重,而且子女中好几个都做了爷爷奶奶了,对于赡养父母这事应该没有任何异议的。
但是,这个看似简单而天经地义的事,在子女们中间却引起了不小的争论。
去年开始,各方争议越来越大,刚开始几个儿子争论的同时还能照顾好父母,到了去年11月,几个儿子因为争论竟将父母送到了村委会。
几个妹妹实在看不下去,将父母接回家中赡养。熟料几个妹妹的好心并没有换来哥哥们的反思,哥哥们反而认为妹妹接回去就妹妹养着好了,也不再去管父母。
多次协商不成后,6兄妹遂一致要求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解决。但是,就是这样,谁也不愿意出打官司的钱。最后,村里帮两位老人请了法律援助。
子女各执一词法院一锤定音在律师的帮助下,章某夫妇将6个子女全部告上了法庭。法院受理后,先后3次到村里了解情况。经过了解后发现,两位老人一位89岁,一位90岁,都瘫痪在床,生活全部要人照料。两人目前居住的房屋已经破败不堪,连基本的挡风遮雨都没法实现。
6个子女关于养老的看法不一:大儿子坚决要将父母接到自己家中养老但不愿意出钱;二儿子同意养父母但是不同意将父母接到家中,理由是父母家离自己家很近;三儿子在父母瘫痪后照顾过一段时间,但是被指责享好处,所以也不再同意一个人独担,同时也不愿意出钱养老;3个女儿则同意在自己家中赡养父母,但是又认为按照本地风俗养老一般是儿子的事,所以不同意出钱。而且6个子女在协商时一直强调,要一个所有人一致接受的方案。
所以,尽管承办法官多次做调解工作,但仍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其间,法官还帮忙联系了相关托老院,希望由托老院来照顾老人,但是因为子女中除了二儿子愿意出钱了事外其余子女均不同意出钱,所以将老人寄养托老院的方案也没有得到全部认可。
5月7日,本案在如东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各子女除了陈述各自之前的观点外,二儿子曝出要为老人修缮房屋却被其他兄妹拒绝,三儿子则拿出一张章某夫妇名下25000元的存折。对于存折,3个儿子都不愿意保管,3个女儿在二女儿的提议下认为25000元应该6个子女平分了,理由是平常给老人买衣服、买药的钱都没有。
最终,法院对本案作出了判决:6子女自6月1日起将父母轮流接回家中赡养,每次期限为两个月。二儿子自行对父母的房屋进行修缮;章某夫妇的医药费、护理费凭票据由各子女均摊;从现有存款25000元中提取1000元用于购买两位老人的衣物,其余24000元交由村部保管。同时自6月1日起,每个子女每月给付父母100元零用钱用于日常开支,交由村委会履行。
赡养父母义务儿女没有区别这是一起普通的赡养纠纷案件,但是又并不普通,有6个子女的父母到最后竟然无人赡养并且要诉诸法庭,在当今社会真的不可思议。
本案中,一是存在三个儿子相互推诿,二是三个女儿认为自己是“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认为自己可以不用赡养或者少赡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种请求子女赡养的权利,不存在儿子、女儿的差别,作为儿女需要履行同等的赡养义务,所以,如东县人民法院昨天作出判决:6个子女轮流赡养,相关费用均等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