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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5/4/9 15: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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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如东县某厂职工张某致电县人社局,询问职工清明节这天加班,厂里不支付加班工资是否合法。经了解,该厂因赶订单安排职工清明节这天加班。事后,职工提出要300%的加班工资,老板不同意支付,只同意安排职工补休。 对此,如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张洁指出:《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上述三种情形中,法律明文规定除第二种情形,其待遇有两种选择外,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该厂以在事后安排补休为借口拒绝支付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办事劳动者也可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来源:如东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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