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买房了有质量问题,还有质保期的哦!
东建〔2014〕95号县住建局关于印发《如东县商品房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商品房质量监督管理,落实商品房保修期内的质量缺陷维修责任,经研究,特制定《如东县商品房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8月20日
如东县商品房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商品房质量监督管理,落实商品房在保修期内的质量缺陷维修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质量保证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缴纳的用以保证在保修期内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工程出现的质量缺陷问题进行维修的资金。
第三条 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是我县商品房质量保证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商品房质量保证金监管工作。
第四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商品房质量缺陷保修期限(规定最少期限)为: 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2.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为1年; 3.卫生洁具,为1年; 4.灯具、电器及开关,为6个月; 5.智能化系统,为1年; 6.管道堵塞,为2个月; 7.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8.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9.装修工程,为2年; 10.双方约定的其他保修事项从其约定。 第五条 商品房质量保修期限从项目取得县住建局盖章的《如东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之日算起。
第六条 商品房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开发企业应当负责维修,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开发企业不予维修的,县住建局可以决定使用商品房质量保证金进行维修;若商品房质量保证金余额低于初始预留金额的30%时,开发企业应当按初始预留金额全额标准予以补足。
保修期满后,商品房质量保证金有剩余时,县住建局将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向开发企业返还。
第七条 商品房质量保证金的数额按开发企业与总承包施工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总额的3%比例预留。
第八条 开发企业应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将商品房质量保证金缴存到县住建局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
第九条 商品房质量保证金使用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1.购买商品房的业主在保修期内发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范围内的房屋质量问题后,向开发企业提出书面维修及赔偿要求;
2.开发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派人到现场勘查,并书面告知业主处理方案;
3.若开发企业逾期不作为,业主可直接向县住建局投诉,县住建局书面通知开发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若开发企业仍不处理,县住建局将派人到现场勘查,确系质量问题的,出具现场勘查报告,由县住建局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4.维修单位应作出施工预算报县住建局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同时在小区内公示7天,维修结束后由开发企业组织验收,若开发企业不组织,则由如东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代为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将合格证明材料报送县住建局审核备案,审核无误的,由县住建局向银行出具商品房质量维修费用支付证明,使用商品房质量保证金直接向维修单位支付维修费用。
由县住建局指定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后,不免除开发企业的相关责任(包括赔偿责任)。
第十条 商品房质量保修期满后,开发企业可向县住建局提出保证金返还申请,县住建局审核后应将剩余质量保证金及时返还给开发企业。保证金一般分两次返还,第一次返还时间为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起满3年后,返还剩余质量保证金的60%;第二次返还时间为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起满5年后,返还剩余质量保证金的40%。
第十一条 未缴纳商品房质量保证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县住建局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不得撤销预售资金监管,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4年8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