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规避因商品房违规装修而引发的业主间矛盾和纠纷,增强业主的法律意识,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温馨提醒业主或者房屋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在商品房装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装修人在装修前须注意的事项 1、装修人在商品房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装修登记。
2、装修人要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商品房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商品房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3、非业主的房屋使用人对商品房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4、装修人对商品房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5、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商品房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装修人在装修时须注意的事项 (一)明令禁止的行为 1、擅自变动或者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擅自改为卫生间、厨房、洗衣房。
3、擅自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6、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公用部分,损坏或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备设施。
7、破坏或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8、擅自改拆燃气管道和设施。
9、制造超出标准的噪声、振动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二)其他在装修时须注意的事项 1、装饰装修企业从事商品房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2、装饰装修企业从事商品房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3、商品房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商品房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4、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商品房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商品房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商品房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三、装修人在装修结束时须注意的事项 1、装修人委托装饰装修企业对商品房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2、商品房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商品房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3、商品房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装修人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4、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商品房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商品房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5、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四、违规装修的法律后果 1、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装修人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反上述条例,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装修人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上述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因商品房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商品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改拆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3、装修人因商品房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商品房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洗衣房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改拆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5、未经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商品房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商品房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五、商品房装修适用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5、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3版);
6、《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
咨询电话:0513-81908609
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