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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2013年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 石头的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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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4/3/14 11: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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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来临之际,县消费者协会公布了2013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一方面提醒广大消费者树立维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提醒商家提高服务质量,做到诚信经营。

案例一

以次充好骗消费者

属欺诈双倍赔偿

薛先生2013年7月29日在县城某大型综合商场购买了两条“佛伦斯”牌男士休闲长裤,共328元。8月17日第一次穿着后臀部处突然发生撕裂,薛先生怀疑休闲裤质量有问题,遂找商场要求全部退货。商场工作人员只同意将其穿坏的长裤办理退货。无奈,薛先生又在该商场购买两条同品牌同货号休闲长裤,8月23日他将所购休闲裤送至南通质检部门检测,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县消协依据市质检部门出具的判定不合格检测报告,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该商场为薛先生办理退货,退还656元,同时赔偿薛先生所购休闲裤款项的一倍费用656元,另承担薛先生车旅费、检测费等费用,共计1820元。

点评: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因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规定,消费者要求给予加倍赔偿合理合法。


案例二

不锈钢门生锈引纠纷

消协调解换门维公平

施女士于2013年10月29日向县消协投诉,称其在如东某防盗门经营部购买的不锈钢镀钛大门使用一个月后开始生锈,与商家承诺的十年不退色、不生锈相违背,施女士多次找商家交涉要求退货,均未得到明确答复。

经核实,该经营部销售给施女士的镀钛不锈钢大门是其从浙江鼎泰不锈钢有限公司购进的,调解人员帮助施女士与该公司取得联系。两天内,公司终于查清不锈钢大门生锈是因生产工艺流程出错,愿意承担责任,并为其重新生产两樘不锈钢门后发往如东,再由如东某防盗门经营部免费给施女士重新安装。

点评:

《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案例三

谨记四“勿”原则

共抵价格欺诈

陈女士于2013年7月15日晚,在如东某大型商场地下超市购包装苦瓜4根,回家后发现,该苦瓜外包装标价签标注了折合净重为3.61千克,总价28.74元的字样,经复秤4根苦瓜净重仅为1.2千克,超出实际重量的2倍。16日上午陈女士以该超市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向县消协投诉。

接到投诉后,消协立即对陈女士反映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了解。经查,完全相符。最终该超市退还陈女士所购苦瓜款28.74元,同时补偿陈女士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620元。

点评:

消费者购物时应注意:勿对商家盲目信任,应多比质、比价、比量;勿对标价思维定式,应仔细辨别,谨慎购买;勿忘核对购物凭证,避免价格欺诈;勿对欺诈行为姑息,做到敢投诉、善取证、乐监督。


案例四

汽车安装倒车雷达底盘无由积水

4S店换新车

胡女士于2013年6月13日向如东消协投诉,反映其在如东某4S店购买的骐达东风日产牌轿车,4S店为其安装倒车雷达时,因破坏了轿车的排水口密封圈,导致轿车底盘整体进水,胡女士强烈要求4S店退车。

在6月14日召开的调解会上,如东某4S店表示将对胡女士轿车底盘进行更换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但是,胡女士对轿车的安全性能产生怀疑,坚决要求退车。消协人员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规定,指出胡女士在如东某4S店所购汽车不存在质量问题,对没有质量问题的汽车提出退货的要求不予支持。最终由如东某4S店免费更换并维修损坏部件,重新对该车辆进行安全性能认定,4S店一次性补偿胡女士人民币14000元。

6月22日如东某4S店将维修好的车辆交付胡女士,6月25日胡女士又发现车辆同一处渗水,再次向如东消协投诉,要求退车。经再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如东某4S店为胡女士置换同规格、同型号新车一辆、并办好新车上牌手续,同时免费为胡女士重新安装汽车倒车雷达装置。

点评:

《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案例五

莫名生话费

消协助维权

2013年1月14日,郁先生向如东消协投诉称其使用的手机自2012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计费周期中被如东某通讯分公司多收套餐外上网费500元。

如东消协工作人员查看了郁先生在2012年1月份和如东某通讯分公司签订的每月固定费69元的套餐协议书,协议书上表明郁先生本人未办理和开通上网套餐业务。消协认为,关于郁先生套餐外上网费500元话费的产生问题,如东某通讯分公司有举证责任。该分公司接受了此建议,经详细核实,最终确认此500元话费的产生是其系统有误。经调解,该分公司对错收郁先生的500元话费给予退款,并补偿郁先生400元。

点评: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案例六

商家经营不诚信玩消失

市场开办者先行赔付

2013年8月,缪某在如东某建材城个体户石某商铺内订购热水器一台,付款4300元,石某提供供货单据给缪某,并承诺一周内送货安装,两个月后仍未送货,缪某多次与石某交涉无果要求退款。追回2000元后,石某便突然关门不见踪影,缪某2300元余款无法追回。缪某找到该建材城要求赔付,建材城以缪某无法提供该建材城统一开具的购物单据为由,拒绝实施赔付。

缪某向县消协工作人员提供了提货时的供货单,供货单地点上有如东某建材城字样,调解人员推理缪某订货付款的事实存在。而建材城并未明确规定在其场内的个体店购物时必须到总台统一开票,没有尽到告知的责任,经调解,由如东某建材城最终先行向缪某赔付2300元。

点评:

《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是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案例七

农药告知存缺陷

农资店赔偿相应损失

河口镇蔡女士于2013年8月在如东某农资商店购买“富春江”牌井冈·硫酸铜农药,使用后造成水稻大面积减产,蔡女士找到该农资店要求赔偿其损失,双方发生争议。

经查,该农资店具有经营农药、化肥经营资格,销售的农药从南通中江种业有限公司购进,进货渠道规范,农药登记证号及生产商均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登记。由于该农药向水稻施药时有适期要求,而农资店未向蔡女士明示该农药的使用方法及使用后可能造成的风险,该农药的包装说明书上也未明示在水稻扬花期间能否使用等一系列原因,才造成最终后果。该农药经营户也承认在销售农药的过程中未尽说明义务,存在过失,投诉人也称在使用过程中未注意作物用药适期,也有一定的过失。根据有关规定,由农资店负责按市场价收购投诉人的受损稻谷并赔偿投诉人稻谷减产损失120公斤(折合人民币340元)。

点评: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赔偿损失来承担责任。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消法》执行。


案例八

银行存单变保单

退保三方共担责

2012年1月27日,岔河镇杨女士携带1万元到银行办理存款业务,要求将1万元办理定存。2013年1月28日杨女士去银行取钱,被告知其办理的是一份保险,不可退保,若要提前退保只可获得5700元。

接到投诉后,如东消协马上与该银行取得联系,调查后发现银行柜台的确存在违规行为,在储户不知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以银行工作人员的名义向杨女士推销了保险业务。经调解,三方达成协议:由某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杨女士得5700元,同时由银行、保险公司一次性补偿杨女士共计3000元。

点评:

消费者到银行办理存款业务时,要仔细查看存单内容再确认签字;如果购买保险产品时要仔细察看保单内容,如保险单注明的风险和责任等,询问有关事宜,不要盲目地相信业务员的宣传。


案例九

非故意销售假冒“洋河”酒

商家退一赔一

2013年9月12日,湖北省恩施市新塘乡邱先生在曹埠镇某超市购买了一箱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白酒,共计660元。13日饮用时感觉白酒有假,14日邱先生以这家超市侵犯其知情权为由,向如东消协投诉,要求该超市退货,并依法进行赔偿。

经超市确认,邱先生所购“海之蓝”白酒确属超市销售。该超市委托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邱先生购买的白酒进行鉴定,鉴定报告显示:上述送检样品属假冒我公司产品,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调解会上工作人员查看了该超市的进货发票和台账,该超市不存在明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根据《消法》相关规定,由该超市退还消费者邱先生购酒款660元,并赔偿一倍酒款660元。

点评:

邱先生得到的检测结果只能证明其购买的白酒为假冒,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则无法确定,且超市不存在销售假冒白酒的故意行为,因此只适用《消法》中的“退一赔一”,而与《食品安全法》中的“退一赔十”有所区别。


案例十

电动车充电起火

消协协调赔损失

2013年2月王先生在如东某车行购买华生电瓶车一辆, 12月28日晚9时开始充电,2小时后发现该车自燃,大火造成王先生家直接经济损失约2万多元。王先生找到车行要求赔偿,生产厂家来人鉴定,上门查看后认为火灾事故是因充电器放在车厢内实施充电,密封引起升温导致火灾,属人为操作不当引起的,不予赔偿。

经查,火灾事故发生时,县消防大队曾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认定起火部位为电瓶车处,在静态的状态下起火,无人为原因。调解人员综合分析后,对厂家认为系人为操作不当引起火灾的观点不予支持,生产厂家对因电动车电瓶质量缺陷造成的财产损害负有赔偿义务,且电瓶车电瓶质量缺陷的举证责任方也不在消费者。因该电动车电瓶并非厂家所生产,而是经销商从外地购进进行组装销售,也应承担责任。经调解,由生产厂家江苏某有限公司承担消费者所受损失70%,赔偿消费者16000元。

点评:

电动车充电无故起火,排除人为原因,应视为商品质量存在缺陷。《消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商品缺陷的,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 edeline
  • 发表于:2014/3/14 16:07:17
  • 来自:江苏
  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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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一起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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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搞笑一家人
  • 发表于:2014/3/15 14:47:02
  • 来自:江苏
  1. 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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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开开心心的生活,即时有困难也要勇敢的朝前看
  
  • 两个人走路
  • 发表于:2014/3/16 9:33:51
  • 来自:江苏
  1.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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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太轻了,打假不消耗时间精力啊,处罚这么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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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两个人走路也会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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