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此外,田卫军在担任海安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财政局局长等职,分管腾海集团、腾海租赁和财税、金融、区属国有(集体)资产管理、政府平台融资等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财物,涉嫌受贿罪。
庭审中,公诉机关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从犯罪构成、社会危害性、量刑建议及警示教育等方面发表了公诉意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向法庭作了最后陈述,表示认罪悔罪并警示旁听人员在工作中要厘清党纪国法与人情往来之间的关系,切莫触碰法律红线,要严格遵纪守法,正确履行公务。
此次公开庭审警示教育活动,被告人“现身说法”,以最直观的方式警示公职人员要以案为鉴,牢固树立“底线”意识,做到心有所戒、行有所止,切实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使命和职责,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普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