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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离婚后“彩礼”要不要还?最高法明确

  • 运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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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20285
  • 回复:3
  • 发表于:2024/1/19 9:54:28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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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为妥善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平衡双方利益,最高人民法院18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彩礼认定范围、返还原则等予以规范,自2月1日起施行。要点如下↓↓↓

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有何区别?


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虽然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

《规定》明确,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


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应当坚决予以打击。《规定》明确,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些给付的财物或支出不属于彩礼


《规定》明确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
  •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婚约双方父母

可作为婚约财产纠纷诉讼当事人


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接、送彩礼也大都有双方父母参与彩礼返还纠纷中,程序上存在的主要争议问题是婚约双方的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规定》区分两种情况——

  • 婚约财产纠纷

此类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考虑到实践中,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双方父母也可能参与其中。

为尊重习俗,同时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确定责任承担主体,《规定》明确,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 离婚纠纷

考虑到离婚纠纷的诉讼标的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规定》明确,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新增两种情况下彩礼返还规则


近年来,涉彩礼纠纷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民法典虽规定彩礼返还问题但尚有两种情况未予规定,需要完善相关规则——

  •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

《规定》明确,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

《规定》明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 人心可畏
  • 发表于:2024/1/19 10:08:32
  • 来自:江苏
  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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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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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煙消雲散只為成全*
  • 发表于:2024/1/19 10:28:33
  • 来自:江苏
  1. 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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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给付的财物或支出不属于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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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涵采
  • 发表于:2024/1/19 10:58:33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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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双方父母

可作为婚约财产纠纷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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