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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张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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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3/11/6 1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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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拒执,驰而不息
2021年以来,全市共有
257人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获刑

11月3日,市中院发布了5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秦某夫妻二人合谋私卖查封房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至2022年12月,秦某、倪某夫妻二人与严某、葛某等人先后发生借款、劳动争议等纠纷。同时,秦某、倪某在如皋法院还有数起案件正在执行。执行中,秦某夫妻二人在明知名下房产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然私自共谋卖房,最终二人以113万元将查封房产出售给朱某,先后通过案外人银行账户收取购房款66万元。2022年4月,如皋法院将秦某、倪某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鉴于案发后秦某、倪某履行部分给付义务,与部分债权人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2023年3月,如皋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秦某、倪某有期徒刑各九个月。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未经法院依法准许,被执行人不得私自处置,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秦某、倪某夫妻二人明知自己的房产被法院查封,仍隐瞒房产被查封的事实,对外合谋卖房,且卖房款指定支付至案外人银行账户,以此来逃避执行,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各九个月,受到了法律严厉的制裁。





案例二:张某借卡使用、隐匿财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姚某等25人与张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如东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张某于2018年5月30日前给付姚某等25人劳动报酬599460元。执行中,张某先后履行26.4万元,尚余33万余元一直未履行2020年1月5日,张某在收到南通某服饰有限公司支付给其的工资2万元后,即转至其微信账户,提取至其相关银行账户后立即取现,于当日将款项存入其实际使用的圣某名下的银行卡中。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期间,张某另收到工资4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投资。如东法院将张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3年3月13日,如东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有经营收入,对欠付的农民工工资具有履行能力。但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恶意隐藏、转移财产,采取故意借用他人银行账户使用等方式规避逃避执行,致使生效裁定无法执行,最终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案例三:范某利用执行和解转移财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吴某和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启东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范某归还吴某借款25万元及利息。执行中,范某与吴某达成和解协议,承诺自行出售名下房产用于偿还本案借款。启东法院依吴某申请解除对范某名下房产的查封后,范某随即将涉案房产出售,但未依约将卖房款用于履行本案债务。后吴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启东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启东法院鉴于范某经法院通知后主动到案,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范某通过与吴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使自己名下被查封的房产得以解除,但却以此拖延时间,转移财产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通过自诉的方式追究被执行人范某拒不执行裁定的刑事责任,既让被执行人受到了刑事制裁,又实现了其合法债权,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





案例四:陆某违反限制消费令借名买车、借他人微信买彩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林某与陆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州法院判决陆某应给付林某货款75400元。判决生效后陆某未履行,林某向通州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在通州法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后,陆某向他人借款、贷款购买了一辆宝马汽车,并登记在他人名下以规避执行。此外,陆某还以他人微信购买彩票并获利3万元。通州法院将陆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陆某到案后主动交出3万元,用于履行判决确定的部分义务,通州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其拘役五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陆某明知自己负有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尚未履行,却采取借名买车、使用他人微信买彩票等手段,隐匿财产进行消费,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制裁。本案通过追究其刑事责任,迫使其主动履行部分案涉款项,实现了当事人部分债权,体现了司法机关坚决打击拒执行为的态度和决心,切实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案例五:金某转移经营收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金某因经营需要多次找靳某借款,后因金某暂停偿还利息,靳某诉至法院。2019年2月28日,经海门法院组织调解,金某应归还靳某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执行中,海门法院曾询问金某财产、收入情况,金某坚称无收入、无财产,在被司法拘留后依然拒不承认。2021年3月30日,海门法院调取了金某经营的某染料厂2020年度资金流水情况,发现该年度内该厂有611420元被金某女儿、女婿取走或划入自身账户。海门法院依法将金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海门法院考虑到金某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向靳某履行剩余款项,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金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个人工资收入、经营收入、股权分红等收入,均属于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当如实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财产,除为个人或者其抚养(赡养)的亲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之外,应当用于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本案中,被执行人将其经营收入转移给案外人,系规避执行,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 日久见人心
  • 发表于:2023/11/6 1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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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借卡使用、隐匿财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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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季花开ˇ
  • 发表于:2023/11/6 10: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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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掌心温差
  • 发表于:2023/11/6 1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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