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县打击整治枪爆物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与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斗争,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第四条 各单位对群众举报线索应当认真受理,告知举报奖励有关事项,严格登记制度,记录举报人联系方式,及时开展核查,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各单位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人身安全,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第五条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举报爆炸物品违法犯罪奖励标准
1.举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品,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5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2.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产品,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5000元人民币的奖励;举报非法经营、存储烟花爆竹产品3000公斤以下,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200元至2000元人民币的奖励;举报非法经营、存储烟花爆竹产品3000公斤以上,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2000元至5000元人民币的奖励;举报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产品,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每公斤1元的标准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
3.举报爆破作业从业单位违法、违规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5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4.举报私藏炸药1000克或黑火药、烟火药3000克,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30米,雷管10枚,地雷、手榴弹1枚以上,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500元至5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5.举报非法私藏剧毒化学品50克以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10千克以上或私藏放射性物品,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5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二)举报枪支违法犯罪奖励标准
1.举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500元至2000元人民币的奖励;根据群众举报,捣毁非法制贩枪支窝点,视情给予举报人2000元至5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2.举报非法持有猎枪、射击运动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小口径枪、气枪、弩1支及以上,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500元至1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3.举报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的,经查证属实,1支奖励1000元,2支奖励2000元,3支以上的奖励5000元。
本标准中“以上”均含本数,本标准中所指爆炸物品、枪支应经公安刑事技术部门鉴定确认。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条规定确定具体奖励标准。
第六条 举报情况涉及第五条所列两项以上情形的,按其中奖励金额高的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原则上只奖励首先举报人,也可由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时间、举报信息、准确程度等提出奖励意见。
多人联名共同举报同一事项的,按一案进行奖励,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奖金;协商不成的,由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举报电话、信箱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人举报的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属于公安机关未发现,或者虽已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依据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