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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如东一养女被养父状告,法院判决结果亮了!

  • ら樱雪之城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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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20634
  • 回复:2
  • 发表于:2023/6/27 14:20:26
  • 来自:江苏
  1.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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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过花甲的张某离婚后独自居住,其将养女诉至法院,要求养女每月支付赡养费1500元,并负担其今后的医疗费用。法院会支持吗?近日,如东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共同收养一女小静,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小静成年后,张某和李某由于夫妻关系不睦解除了婚姻关系,此后张某独自一人在老家居住生活。



对张某的诉讼请求,小静认为,养父刚满六十周岁,不但具有劳动能力,还有土地流转费等收入,反而是她自己收入有限,无力支付赡养费。




法院判决




如东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张某已超过六十周岁,身患疾病,虽有一定的经济来源,但其收入不足以支撑日常生活。综合张某实际所需、当地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目前收入等情况,判决由小静每月给付张某生活费500元,并负担张某医保报销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父母子女关系是婚姻家庭中最重要的一种身份关系,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还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法律意义上的“子女”,不仅包括生子女,也包括养子女。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特殊需要。赡养费数额的确定应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当地物价水平、子女扶养能力等综合考虑。本案中,张某已年满六十周岁,虽有一定收入,但不足以维持生活,法院在判决时结合张某年收入情况,最终确定由小静每月给付张某生活费500元。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067条将支付赡养费的认定条件从《婚姻法》规定的“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修改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实际上适当降低了主张赡养费的门槛,这也体现了保护老年人权益的立法初衷。


来源:如东县人民法院

编辑:如东热线编辑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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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想请你次辣条!
  • 发表于:2023/6/27 14:37:45
  • 来自:江苏
  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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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只看该作者
状告是因为其不明白自己的职责,没有担负责任
来自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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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缺我也没差
  • 发表于:2023/6/27 14:57:45
  • 来自:江苏
  1. 板凳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法院的判决亮了!
来自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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