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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养儿防老”,“多子多福”。今年85岁高龄的徐老太却因赡养问题,三次将两个儿子告上法庭。近日,如东法院岔河法庭审结了这起赡养纠纷案。经调解,两子将提供房屋给丧失劳动能力的徐老太居住,且每年给付徐老太相应的生活费。
徐老太今年85岁,与丈夫生有两子。其丈夫已于多年前去世,两子均由徐老太抚育长大,现均已成人立户。徐老太现年老体弱,且身患多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两子就徐老太的赡养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互相推诿,争执不休。
为此,徐老太曾分别于2015年、2017年先后两次起诉两子,要求两子提供住房给其居住,并给付适当的赡养费。当时判决两子提供房屋一间给徐老太居住,并承担房屋的水电供应及维修管理,每年给付徐老太生活费共计7600元。现因物价上涨等因素,原判决的赡养费已无法满足其生活所需,故徐老太再次将两子告上法庭,要求两子增加生活费,共同履行赡养义务。
如东法院认为,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考虑到该案涉及老人赡养,且原、被告系至亲,开庭审理判决并不利于矛盾的彻底解决。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承办法官将该案转入诉前调解程序。经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在原有判决的基础之上两子给付的生活费各增加一千元,其他赡养内容同之前判决的条款。
一点说法
“千万经典,孝义为先”。父母含辛茹苦将子女抚养成人,帮助子女组建家庭,付出的心血是金钱都无法衡量的。在父母年迈之际,子女理应履行赡养义务。这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义务。《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俗话说,“家有一老,如有一宝”。老人健在,子女最重要的就是要让其安享晚年,在老人有生之年尽好赡养义务,而不应相互推诿,斤斤计较。“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世间没有后悔药,万万不要等到父母离去而追悔莫及。
请善待自己的父母
如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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