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该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提醒,无论买、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都涉嫌违法,相关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主动了解、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也应当选购正规合法的商品,切勿因猎奇而触犯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