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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狗咬狗,主动“挑事”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 步非+烟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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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2/11/26 13: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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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人,犬主应该赔偿损失。但若是狗咬了狗,造成犬只受伤,赔偿责任由谁来承担呢?近日,如东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认定“挑事”并咬伤邻居家狗狗的犬只的主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调解赔偿了对方4500元。










案情简介


叶某与曹某均系如东县某村村民,两家系邻居。叶某家饲养了一只黑色田园犬,名为跳跳,曹某家饲养了一只白色田园犬,名为小白。7月29日傍晚,叶某家人骑电动车回到家,跳跳出来迎接主人。这时,小白与另一只不知名的黑色田园犬从远方飞奔而至,小白直接扑上去一口咬住了跳跳的前腿,跳跳挣脱后,三只狗打斗了片刻,叶某家人随即将狗驱散。




叶某家门口的摄像头记录下了这一幕。跳跳被咬伤后被叶某送至宠物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前肢桡骨、尺骨骨折,部分肌肉组织缺失,创口污染。叶某为治疗跳跳花费七千余元,现因赔偿事宜提起诉讼。








法院庭审中查明


原、被告均未办理饲养证,且均未使用牵引绳养狗。叶某家的跳跳体重十几斤,曹某家的小白体重二三十斤。叶某认为跳跳在自家门口的水泥场地上迎接主人,并未有任何攻击行为,并无过错。曹某认为三只狗均无牵引绳,且无法证实跳跳的骨折系小白所为,如果原告要求赔偿,也应该由三家主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原告扩大损失,过度治疗,原告主张的损失费过高。







法院经审理认为


就案件事实而言,视频录像显示主要是小白对跳跳进行了撕咬,被告饲养的小白将跳跳咬伤的基本事实可以认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双方的邻居关系及小狗的受伤、治疗情况,在承办法官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被告曹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叶某家犬损害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500元。被告当庭履行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养狗均未办理饲养证、均未使用牵引绳,在饲养动物的过程中均存在过错。但民法典中规定的是致害动物饲养人的管理责任。在本案中,曹某违反管理规定,未办理饲养证、未对家犬小白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小白奔至他人家门口造成他人之物损害,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叶某虽未办理饲养证,未对家犬跳跳使用牵引绳,但其过错与本案事件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跳跳是在原告自家水泥场地上被咬伤,其是否被牵引绳拴住,叶某是否办理饲养证对本案事件的发生及结果并无影响。原告作为被侵权人,在本案中并无故意。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此处“损害”主要包含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本案中,小白咬伤跳跳,跳跳系原告家养宠物,系原告的财产。值得商榷的是,当宠物受伤作为一种被侵权人之财产损失时,其损失的价值应该如何认定?一种观点认为宠物是物,其损失不应当超过物本身的价值。如一只宠物狗市场价值为2000元,如果为其治疗花费上万元,要求侵权人承担该损失,对于侵权人未免过于严苛、有失公平。如果按饲养的年限,倾注的感情来评断宠物的价值,并没有实际可操作性和固定的标准。故宠物之损不应超过宠物本身的市场价值,宠物主人固然可以为其花费甚巨,但要求侵权人赔偿的数额应以宠物本身市场价值为限,超出部分宠物主人应该自行承担。

另一种观点认为宠物既是生命也是饲养人之物,虽是财产,但其作为一种生命形态,与其他财产有着明显的区别,且倾注了主人的时间和心血,甚至有些宠物成为了主人的感情依托,与钱币此类同类可替代物不同,不能简单以同品种宠物的市场价值来衡量单个宠物生命的价值。人们饲养的宠物受伤,积极为其治疗是多数人的选择。但同时应考虑治疗的合理限度,避免侵权人承担宠物主人过度医疗的风险。故综合考虑,应以必要治疗的市场均价作参考,结合双方责任,在每一则具体的现实的案件中酌情评判。


END


来源:岔河法庭


  
  • 文潍
  • 发表于:2022/11/26 14: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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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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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空城旧梦
  • 发表于:2022/11/26 15:3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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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挑事”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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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闹够了就滚
  • 发表于:2022/11/26 16: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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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2/11/26 18: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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