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成套住房情况认定的意见
通金管〔2020〕61号
为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贯彻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省住建厅相关文件要求,重点支持职工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成套住房情况认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首套房认定
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名下无住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记录,购买自住住房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
二、二套房认定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购买自住住房的,认定为购买二套住房:
(一)家庭成员名下只有一套住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记录的;
(二)家庭成员名下无住房,且只有1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记录的;
(三)家庭成员名下有一套住房,有1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记录,且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是用于购买前述名下住房的。
三、三套房及以上认定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购买自住住房的,认定为购买三套及以上住房:
(一)家庭成员名下有二套(含)以上住房的;
(二)家庭成员名下有2笔(含)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记录的;
(三)家庭成员名下有一套住房,且有1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记录,但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不是用于购买前述名下住房的。
四、住房情况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记录认定:
(一)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家庭成员名下住房情况以购房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的住房情况为准;
(二)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记录以南通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记录、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记录等为准。
五、严格贷款审核,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向缴存职工家庭发放3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南通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申请录入时间为准)。原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1月12日
关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情况认定的意见
通金管〔2017〕22号
为贯彻执行《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苏建传[2017]4号)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保证住房公积金安全高效运行,现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情况认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家庭成员名下无住房,且近五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记录,同时愿意签订首套房保证书,购买自住住房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
二、属于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购买自住住房的,认定为购买二套住房:
一)家庭成员名下只有1套住房,且近五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记录的;
二)家庭成员名下无住房,且近五年内只有1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记录的 ;
三)家庭成员名下只有1套住房,近五年内只有1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记录,且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是用于购买前述名下住房的。
三、属于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购买自住住房的,认定为购买二套以上住房:
一)家庭成员名下有2套(含)以上住房的;
二)家庭成员名下近五年内有2笔(含)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记录的;
三)家庭成员名下有1套住房,近五年内有1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记录,但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不是用于购买前述名下住房的。
四、非成套住房不作为审核家庭成员名下住房的依据。
五、名下住房情况以借款人购房所在地〔南通城区、通州区、各县(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为准,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记录以南通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记录为准。
六、家庭成员认定范围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七、本意见自2017年3月30日起执行(以南通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申请录入时间为准),原《关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情况认定的意见》(通金管[2016]142号)废止。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