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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告知单

信息来源于:如东热线 发布时间:2008/1/21
一、审批依据
《合伙企业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四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二、审批所需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业主提供)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业主提供)
3.营业执照正副本;(业主提供)
注:凡单位提供的材料是指2007年5月1日以后批准的文书或颁发的证照;特殊情况需业主另提供材料的须报总服务台确认。
三、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四、办件类型
即办件(材料需要核实的除外)
五、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登记,如需核实的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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