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告知单
信息来源于:如东热线 发布时间:2008/1/21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次修正)》(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三条
二、审批范围
本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注销事项告知单适用于如东工商局登记注册窗口,对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注销的审批。
三、审批所需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业主提供)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业主提供)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生效裁定;(业主提供)
4.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业主提供)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业主提供)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各相关窗口抄送)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
注:凡单位提供的材料是指2007年5月1日以后批准的文书或颁发的证照;特殊情况需业主另提供材料的须报总服务台确认。
四、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五、办件类型
即办件(材料需要核实的除外)
六、办结时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次修正)》进行审查,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登记,如需核实的5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次修正)》(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三条
二、审批范围
本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注销事项告知单适用于如东工商局登记注册窗口,对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注销的审批。
三、审批所需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业主提供)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业主提供)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生效裁定;(业主提供)
4.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业主提供)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业主提供)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各相关窗口抄送)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
注:凡单位提供的材料是指2007年5月1日以后批准的文书或颁发的证照;特殊情况需业主另提供材料的须报总服务台确认。
四、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五、办件类型
即办件(材料需要核实的除外)
六、办结时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次修正)》进行审查,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登记,如需核实的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