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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告知单

信息来源于:如东热线 发布时间:2008/1/21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次修正)》(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三十二条
二、审批范围
本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设立登记事项告知单适用于如东工商局登记注册窗口,对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的审批。
三、审批所需材料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业主提供)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业主提供)
3.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业主提供)
4.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业主提供)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业主提供)
6.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业主提供)
7.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租用乡村无产权证明房产作为住所的,也可由房产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属军队房屋的,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8.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业主提供)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各相关窗口抄送)
10.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各相关窗口抄送)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部门自备)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注:凡单位提供的材料是指2007年5月1日以后批准的文书或颁发的证照;特殊情况需业主另提供材料的须报总服务台确认。
四、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五、办件类型
即办件(材料需要核实的除外)
六、办结时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次修正)》进行审查,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登记,如需核实的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登记管理条例》;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二)收费标准:按照注册资本总额的千分之零点八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四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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