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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告知单

信息来源于:如东热线 发布时间:2008/1/21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
二、审批范围
本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事项告知单适用于如东工商局登记注册窗口,对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的审批。
三、审批所需材料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业主提供)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业主提供)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业主提供)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以上材料内容应当包括:公司注销决定、注销原因。法院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业主提供)
4.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业主提供)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业主提供)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业主提供)
7.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业主提供)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注:凡单位提供的材料是指2007年5月1日以后批准的文书或颁发的证照;特殊情况需业主另提供材料的须报总服务台确认。
四、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五、办件类型
即办件(材料需要核实的除外)
六、办结时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审查,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登记,如需核实的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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