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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告知单

信息来源于:如东热线 发布时间:2008/1/21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十七条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
二、审批范围
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事项告知单适用于如东工商局登记注册窗口,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的审批。
三、审批所需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业主提供)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业主提供)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业主提供)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业主提供)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业主提供)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业主提供)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设立监事会的,应当提交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证明。(业主提供)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业主提供)
9.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租用乡村无产权证明房产作为住所的,也可由房产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属军队房屋的,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业主提供)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各相关窗口抄送)
11.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各相关窗口抄送)
1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本部门自备)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或共同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注:凡单位提供的材料是指2007年5月1日以后批准的文书或颁发的证照;特殊情况需业主另提供材料的须报总服务台确认。
四、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五、办件类型
即办件(材料需要核实的除外)
六、办结时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审查,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登记,如需核实的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二)收费标准:变更登记费为110元;如增加注册资本的,按照注册资本总额的千分之零点八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四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承办窗口:如东县行政服务中心内资企业登记窗口

承办人:王娟、俞雪莲

联系电话:84199420

监督电话:84166110

电话:18761760935 邮箱:344022031#qq.com
地址:如东县掘港镇 网站制作·广告投放:18761760935 邮编:22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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