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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设立登记告知单

信息来源于:如东热线 发布时间:2008/1/21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一章第六条、第二章第一节;
2.《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第一章第八条、第四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7号)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第二章第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令第301号)第二章第十二条。
二、审批范围
本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告知单适用于如东工商局登记注册窗口,对外商投资企业公司设立登记的审批。
三、审批所需材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业主提供)
2.章程;(业主提供)
3.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业主提供)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任职文件;(业主提供)
5.住所使用证明;(业主提供)
6.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外经局窗口抄送)
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本部门自备)
8.前置审批文件和证件。(相关部门提供)
注:凡单位提供的材料是指2007年5月1日以后批准的文书或颁发的证照;特殊情况需业主另提供材料的须报总服务台确认。
四、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五、办件类型
即办上报件(材料需要核实的除外)
六、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登记,如需核实的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 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收费标准:按照注册资本总额的千分之零点八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四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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